各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,县直(含直线驻县)各单位:
为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精准帮扶、精准脱贫中的作用,根据《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》(桂政发﹝2014﹞33号)、《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大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桂政办发﹝2016﹞9号)、《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》(桂农业发﹝2016﹞4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》(桂开办发﹝2016﹞70号)、《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》(桂开办发﹝2016﹞177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桂农信发﹝2017﹞2号)、《关于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桂开办发﹝2016﹞188号)和《浦北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》要求,经县委、县政府同意,组织启动我县第三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工作。为确保第三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工作依法依规、有序快速组织进行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组织放贷时间:2017年6月30日至7月31日。
二、组织放贷任务:本批次扶贫小额信贷放贷总任务为2960万元,各镇(街道)组织放贷任务(详见附表1)。
三、信贷资金经营方式:本批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以“委托经营”的方式进行。
四、经营承接主体: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的19家合作社、龙头企业(详见附表1)
五、放贷工作流程
(一)组织召开提醒会
组织经营承接主体负责人召开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提醒会。(4月20日前)
(二)组织办理贷款手续
1.经营承接主体提供抵(质)押物名称、证件,并到当地农信社咨询所提供的抵(质)押物是否可用于有效抵(质)押、抵押是否合法、足值。(7月10日前)
2.经营承接主体聘请评估公司对拟提供的抵(质)押物进行评估。(7月15日)
3.经营承接主体向信用社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:(7月18
日前)
(1)法人营业执照、国(地)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注册验资报告、法人代表身份证、在浦北信用社开立的存款专用账户、公章准刻证(公安局核发)、公司章程(经工商局备案)、全体公司股东(董事)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(企业法人股东的还需附企业相关证件资料)、银行流水对账单、纳税凭证等;特殊行业的企(事)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;(如:木材加工许可证、消防验收意见书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、环境保护监测报告、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、卫生许可证、鲜茧收购资格证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)
(2)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(含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、财务状况说明书);
(3)与委托经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途有关的资料:购销合同、协议、订单、意向书等交易证明材料;委托经营资金仅限用于经营承接主体自身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,不能用于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、倒贷转借、房地产投资、股票投资等支出。
4.各镇(街道办)负责组织、提供愿意采取委托经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贫困户名单,贫困户户数应对应承接主体的承接额度(如:承接主体承接额度100万元,每户5万元,应有20户的贫困户名单);(7月20日前)
5.贫困户、经营承接主体与经办信用社办理、签订相关贷款手续。(7月25日前)
6.经营承接主体与信用社到相关部门(不动产到浦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;林权及林木到林业局登记;其他的到工商局登记)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(7月28日前)
(三)组织放贷(7月31日前)
1.组织信贷对象(建档立卡贫困户)到当地农信社办理放贷手续(指纹录入、签订《三方协议》等)。
2.组织信贷对象(建档立卡贫困户)与经营承接主体签订《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贫困户委托经营协议书》。
3.组织经营承接主体与县人民政府签订《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管协议书》。
4.办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放贷到位。
六、工作要求
(一)本批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由县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,县农信社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、县林业局、县工商局等承接具体业务操作办理,县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和县产业富民专责小组积极配合,各镇(街道)具体组织落实。
(二)各镇(街道)、县直各单位要通过会议、发放宣传资料、开展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,让所有信贷对象(建档立卡贫困户)熟悉知晓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和办理流程,解除信贷对象(建档立卡贫困户)迷惑疑虑,并及时组织信贷对象(建档立卡贫困户)办理信贷手续。各镇(街道)要主动协助经营承接主体办理相关抵(质)押手续。同时,县资金政策专责小组、县产业富民专责小组和各镇(街道)要及时组织第一、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收益分红发放工作,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和正确的社会舆论。
(三)帮扶干部要积极主动入户做好政策宣传和结对户的思想动员工作,并履行帮扶人职责签字确认完善相关信贷材料。
(四)县农信社要及时指导好基层农信社的业务开展工作,如有效抵(质)押物的认定、信贷工作流程、服务工作要求等,确保每个信贷环节顺畅无堵。
(五)全县要形成正能量的工作氛围,杜绝有负面言论、歪曲政策、恶意捣乱等行为现象发生,一旦发现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,涉及违反相关法律约束、规定的,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
(六)县扶贫办要按照规定时间内做好经营承接主体报备工作。
附件:1.各镇(街道)扶贫小额信贷组织放贷任务和经营承接主体对应表
2. 浦北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
3.《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贫困户委托经营协议书》
4.《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管协议》
浦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浦北县妇女联合会
浦北县财政局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
2017年6月30日
附件1:各镇(街道)扶贫小额信贷组织放贷任务和经营承接主体对应表